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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和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答记者问

2019-10-28 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财政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和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规〔2019〕1638号,以下简称《通知》)。针对社会各界关心的主要问题,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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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介绍一下《通知》出台的主要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创新创业工作,出台系列政策推动创业投资基金和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两类基金)规范健康发展,目前行业发展总体平稳。两类基金主要通过股权投资活动配置金融资源,可以为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提供与之相适应的风险资本,为高质量发展积累不可或缺的资本金,为创新型企业发展提供关键支持。2018年4月,经国务院同意,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其中明确规定,两类基金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为落实资管新规相关要求,更好发挥两类基金作用,满足实体经济中长期资金需求,引导更多社会资本和资源支持创新创业创造和产业转型升级,在切实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的同时有效防控金融风险,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通知》。《通知》主要是对资产管理产品出资创业投资基金和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适用资管新规及其实施细则等问题加以明确,整体思路和主要内容与资管新规及其实施细则的导向和基本原则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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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通知》适用的两类基金,应符合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证监会已出台的相关行业管理规定,规范运作。同时,为进一步扶优汰劣,精准支持,我们进一步细化了适用《通知》的两类基金认定条件,要求基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政策等国家宏观管理政策,对直接服务于培育壮大新兴产业集群、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关键领域核心技术攻关、装备智能化转型升级、创新创业创造等方向的部分基金予以重点支持。对于创业投资基金,还要求基金投资范围限于未上市企业、基金存续期限不短于7年、基金名称体现“创业投资”字样或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体现“创业投资”策略等;对于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还要求由中央、省级或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复设立、政府认缴比例不低于基金总规模的10%、基金运作不涉及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等。

《通知》适用的金融机构资管业务,与资管新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即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管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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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如何规定过渡期政策安排?

资管新规出台前,部分金融机构已与两类基金签订认缴协议或实际出资。为避免出现“半拉子”工程影响基金发挥服务实体经济的作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审慎研究提出,根据新老划断的原则,资管新规出台前金融机构已与符合《通知》规定要求的两类基金签订的认缴协议继续有效。同时,按照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过渡期内,金融机构可以发行老产品出资符合《通知》规定要求的两类基金,但应当控制在存量产品整体规模内,并有序压缩递减,防止过渡期结束时出现断崖效应;过渡期结束仍未到期的,经金融监管部门同意,采取适当安排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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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对符合要求的两类基金提出了哪些豁免规定?

结合两类基金的特殊性,《通知》提出两方面的豁免规定:一是允许公募资管产品投资符合《通知》规定要求的两类基金。为解决公募资管产品出资符合《通知》规定要求的两类基金的资质认定问题,《通知》在资管新规的总体原则下,明确过渡期内,资产管理产品投资符合《通知》规定要求的两类基金的,金融机构应当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在向投资者充分披露和提示产品的投资性质和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可以将该产品整体视为合格投资者。二是适度放开嵌套限制。资管新规对资产管理产品的多层嵌套进行了较为严格的限制,有利于减少资金在金融机构内部流转环节,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部分两类基金具有“母基金”性质,直接服务于实体经济,不属于资管新规禁止的资产管理产品在金融系统“脱实向虚”“体内循环”的情形。因此《通知》提出,符合规定要求的两类基金接受资产管理产品及其他私募投资基金投资时,该两类基金不视为一层资产管理产品,避免对基金运作产生影响,该政策适用于过渡期内和过渡期结束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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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如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为落实中央“放管服”改革精神,同时进一步加强金融风险防范,最大限度消除监管套利空间,《通知》提出对符合本通知规定要求的两类基金和金融机构执行本通知的情况加强监管。符合《通知》规定要求的两类基金涉及金融机构发行老产品继续出资的,应在出资完成后一定期限内将金融机构出资及证明该基金符合《通知》规定要求的相关材料向发展改革委报送;符合《通知》规定要求的两类基金未涉及金融机构发行老产品出资,但适用《通知》第五、第六条政策规定的,也需及时将相关材料向发展改革委报送。发展改革委将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金融机构和两类基金违规行为加强监管,为金融机构资管业务和两类基金持续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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